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1月28日)
问题1:制造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需要什么条件?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同时,13号公告对“制造业企业”范围限定如下: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问题2:业务是真实的,但取得的建筑工程款发票忘记打上备注栏了,为何不让抵扣增值税、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因为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备注栏,则该发票属于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发票。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方面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发现这类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纳税人应及时更换,避免税务风险。
问题3:注销子公司固定资产如何处置?
公司名下有个全资子公司需要注销,账上还有辆车尚未完成折旧计提(子公司名义购入),现子公司需要注销,需要把车辆过户到母公司名下,并再子公司做对应资产处置,请问需要如何处理?
解答:
在企业注销时,要求不得保留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资产,如果还存在除货币资金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进行处置后才能注销。
对于企业注销前还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有两种处置方式:1、对外销售(含无偿赠送等);2、作为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
无论是哪种形式,非货币性资产在注销前都是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应交税额和计算企业清算收益。
因此,在子公司注销前将其名下的汽车过户到母公司名下,子公司是需要按照销售汽车进行处理。
问题4: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注资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根据国税1994年25号文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之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注资会计科目入账至“合伙人资本”,可以理解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报表科目还是“实收资本”,是要缴纳的。这个是不是矛盾了?
解答:
合伙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先看看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因此,从上述两处规定来看,只要合伙企业权益核算没有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中核算,其资金账簿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的纳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具体内容如下: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而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答复毕竟不是正式财税文件,仅可作参考。
在国家税务总局纳服解答前,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部分地区要求征税,部分则可以不征税,详见表2-1。
因此,从上述规定和各级税务局12366解答都可以看出,是否征收印花税的关键点是在企业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税务局就可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进行征税。同样道理,《印花税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会计核算依然是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税务局仍然可以依法征税。
按照法理,对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执行。但是,《印花税法》对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确实规定的非常明确,并没有排除某种形式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法律条款做出解释前,只能按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执行。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合伙性质的各类事务所等,如果想要规避资金账簿印花税,权益科目就不要使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对于最后说到报表科目,应遵照“账表一致”的原则,将财报的科目修改为账上一致的科目。
问题5:租房水费发票是否税前扣除?
我们公司租赁的房屋水费的发票抬头是我们公司法人的名字,因为是我们法人交的钱,但是发票上对应的地址是我们办公的这个地址,请问水费的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吗?如果发票抬头换成房东姓名的抬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租房发生的水电费,如果不能开具为公司的名称的,应开具为房东的名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作为抬头的发票,非常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把个人家庭生活消费拿到公司来报销了,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6:预付卡之类充值卡,取得发票如何报销?
交通卡取得的充值发票,票面为不征税的普票充值金额,这类发票如何报销?
解答:
预付卡充值开具的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
预付卡充值,核心在“预付”,在没有实际使用前还是企业的一项资产——预付账款。
对于企业取得预付卡后,是立即使用,还是暂时不用,直接决定了是否税前扣除。
如果预付卡直接作为内部福利发给员工,或者作为礼品送给客人,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的“实际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暂时没有使用这些预付卡,只是留着以后使用,就不能直接计入费用支出。
因此,对于预付卡的报销,不能仅仅是一张不征税的发票,还应包括后续的如何使用的证明材料,比如发放的员工的签收记录等,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问题7:国内公司向境外公司付咨询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是源泉扣缴还是指定扣缴?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 源泉扣缴”的规定,“指定扣缴”也是属于“源泉扣缴”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说明对方有派员入境提供劳务,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可以被税务局指定扣缴;在税务局没有指定扣缴时,实际支付方具有法定的“源泉扣缴”义务。
问题8:金税四期,个人取得两处工资,单独申报还是合并啊?
解答:
金税四期只是税务局内部的一个管理系统,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依然需要按照法律法律的规定执行,并不会因为税务局升级了管理系统就把已有的法规给改变了。
按照现有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纳税人(个人)在两处或以上的单位任职取得工资的,在支付方实际支付时应分别依法进行扣缴申报,不管是否实际缴税都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在两处或以上的地方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在一起重新计算应交税金,减去已经预缴的税金,多退少补。
问题9:企业法人代表向银行申请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企业所得税抵扣吗?
解答:
个人在银行贷款转借给企业使用,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1.个人向银行贷款;2.个人把钱转借给企业。
单独来说,个人把钱借给企业并收取利息的,只要利率水平没有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上述的利率水平不超标外,还需要满足:1.按照个税法规定,在支付利息的时候,按照“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2.利息支出不满足“零星小额”标准的(超过500元/次),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税法在很多时候比较注重“形式”,虽然在个人转贷的过程中,“实质上”并没有取得所得,但是“形式上”从企业取得了“利息所得”,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个人转贷给企业的话,会直接增加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建议企业尽可能不要采用该种方式,可以尝试由企业直接贷款(个人提供担保)。